關于規范醫院護工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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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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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內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及生活護理的從業人員的管理,確保醫療安全,維護醫療機構、患者和護工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護理管理工作的通知》(衛醫發〔1997〕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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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中護工是指經過市護理學會專業知識技術培訓,并取得《護工崗位合格證》,在護士長、注冊護士的指導下對病人實施生活護理的從業人員,不屬于衛生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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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護工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18~60歲,男女不限,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及非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無殘疾。
????????????2、服務意識強,工作認真負責,語言表達清楚,反應靈活,有一定的溝通技巧。
????????????3、經培訓取得《護工崗位合格證》。
????????????4、經過正規培訓的護校畢業生憑《畢業證書》直接申請《護工崗位合格證》,不需經過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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